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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颈痛上医院,一朝治疗成残废

时间 :2020-11-0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

案件回放

周慧蓉因“颈痛10年伴排尿障碍2年,四肢麻木无力5月”到某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术后出现双下肢瘫痪等症状。此后,在几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但病情不见好转。 

20186月,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原告的伤残等级为贰级和柒级,原告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周慧蓉遂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医院存在三方面的过错:1.被告未尽到谨慎治疗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2.被告未使用电生理监测设备以防止脊髓损伤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被告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影响了原告对手术的选择。经审理,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88835.38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医疗过错和承责比例的确定问题。

 

结合本案鉴定意见和具体案情,南方医院存在在术前讨论中未针对如何避免脊髓损伤的措施进行讨论,而术中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与患者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肿瘤横径较大,要完全切除肿瘤,手术损伤神经的风险极大,属于手术并发症,故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过错属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据此,法院认定南方医院对患方因涉案医疗行为所致损失承担40%的责任,符合本案案情,理据充分。鉴定机构的回函表明,医院方并无证据证实术中对损伤神经进行防护,故认定医院方在术中未尽高度谨慎义务,存在事实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否则构成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