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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时不幸落水死亡,河管处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 :2020-10-3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水务局辩称我方不是适格主体,水务局属于行政机关,不直接管理河湖,死者死亡地点亦不属于本水务局管辖范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柯民哲外出遛狗未归,后被发现于河道拦河闸附近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系溺水死亡。柯民哲的妻女父母遂将河道管理所和水务局告上法庭,诉请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幼儿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0万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大坝下存水疏于采取安全措施,事发时河道无人监管,且无明显警示标志,大坝下存水对周围民众生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致使柯民哲溺水而亡。老夫妇晚年丧子、再无人赡养和照顾,小家庭如今只剩下孤儿寡母无依无靠生活陷入困境。

 

河道管理所辩称:死者的溺亡地点不是我所管理的范围。水务局辩称:我方不是适格主体,水务局属于行政机关,不直接管理河湖,死者死亡地点亦不属于本水务局管辖范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法院认定死亡发生地系河道管理处管理范围,其可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适格的被告。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柯民哲溺亡事故发生地点的管理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柯某溺亡地点位于河道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案涉消力池系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河道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也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处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故四原告认为河道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法相悖。

 

恒略律师提醒:

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编后:

支某溺亡,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