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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借款人去世,法院判决由继承人还款

时间 :2024-04-1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九被告在各自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对被继承人赵某所签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81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简述


张某与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24日,赵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赵某向张某借款181万元用于购置房屋,待资金周转完后即全部归还。当日,张某向赵某交付了181万元出借款。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赵某未还款。(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2年12月23日,赵某因病去世;赵某生前婚姻离异,未生育过子女。赵某的父母赵某1、刘某夫妇已早于赵某去世。赵某还有六个亲兄弟姐妹,即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其中赵某7及其配偶已经去世,其还有四个子女:赵某增、 赵某齐、 赵某明、赵某哲。


现张某委托恒略律所陈美娥、叶青宇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九被告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81万元;2、九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81万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张某已就其与赵某的财产,向赵某的其他继承人提出了析产继承纠纷诉讼,目前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


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和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赵某尚欠张某借款本金118万元。现赵某去世,上述借款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与赵某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逾期利息,故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现赵某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为赵某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五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应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181万元借款本金承担清偿责任。


赵某之兄赵某7早于赵某去世,赵某7的子女赵某增、 赵某齐、 赵某明、赵某哲可代位继承赵某7的遗产。四人也应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181万元借款本金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九被告在各自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被继承人赵某所签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81万元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九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民间借贷是民间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的管理人实际占有、使用、控制遗产的,应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叶青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律所合伙人。叶青宇律师曾在军队服役十余年,被授予上尉军衔,主要从事政治保卫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及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叶青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期间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在实务操作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执业经验,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成功的律师一定是有思想的律师,叶青宇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能了解法官的审判风格,洞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体会当事人的真正需求。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陈美娥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陈美娥律师承办了数百件诉讼类案件,处理各类非诉类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的业绩尤为突出。并为北京高校及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尤其是针对劳动人事专项的法律顾问有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自招聘至解聘的所有相关环节的法律服务,在协助客户应对劳动监察、代理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协助公司处理与工会的关系及集体谈判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商事仲裁、劳动争议、婚姻及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