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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

时间 :2020-06-2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因此,当事人在离婚时,处理财产要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慎之又慎。


2020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张某主张平均分割婚内共同财产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张某与师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XXX2号经济适用房。2014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认为,因离婚时涉案房屋属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现随着我年龄增长,无能力再次购买住房,并且一直租房居住,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婚内共同财产XXX2号房屋。
 
被告师某辩称: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权债务,张某无权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现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行为,因已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张某请求权丧失。涉案房屋属于师某个人财产,张某要求分割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因离婚时涉案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难以采信。驳回张某的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师某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情况进行约定,是双方对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进行综合衡量后达成的最终平衡结果。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距双方离婚已经超过一年的期间,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因此,当事人在离婚时,处理财产要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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