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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妇怒怼《拆迁通告》,中院高院均予驳回,最高法明确裁定:发回重审

时间 :2020-06-2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陕西民妇李彩娥怒怼西安灞桥区政府、浐(chǎn)灞管委会拆迁通告》案终于出现回转——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X号行政裁定;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回放
李彩娥系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长乐坡村村民。20117长乐坡村取得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长乐坡村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进行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20137月,灞桥区城改办作出长乐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复》,该《批复》连同《拆迁通告》一同刊登于《西安日报》李彩娥认为,拆迁通知及其批复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定职权,侵犯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两审审理后分别驳回起诉和上诉。
 
西安市中院认为《通告》内容未超出批复范围;且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陕西省高院认为,《拆迁通告》本身仅是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彩娥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被诉《拆迁通告》对李彩娥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拆迁通告》所涉的拆迁范围四至界限作出了界定;同时,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相关活动给予了告知与约束,如:告知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宅基地手续审批工作、严禁突击建房、长乐坡村农业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时间、要求拆迁范围内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并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拆迁工作中应依法全力配合拆迁相关工作等。上述内容对被拆迁人李彩娥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法裁判要旨】
《拆迁通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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