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收条》没写好,丢了一百万

时间 :2020-06-3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案件回放

20137月,张宪文与陈存芳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台资东莞金长德鞋楦头公司的100%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存芳,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陈存芳按约支付了430万元。

 


20146月,张宪文与陈存芳、黄洪滔、经信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张宪文将其台湾金保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登记于黄洪滔名下,陈存芳、黄洪滔、经信公司连带保证给付转让款。

 

20156月,陈存芳向张宪文出具《付款承认书》,确认尚欠其37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未支付,承诺于2015930日前将所欠尾款全部付清,否则同意承担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协议履行问题,张宪文向法院起诉请求:陈存芳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37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陈存芳称,双方已经协商将所欠尾款减为250万元;另其将对金长德鞋楦头公司享有的16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张宪文用于抵偿剩余转让款,并提交《收条》为证;且其为张宪文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支付的20万元应予扣除,故其尚欠转让款余款应为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存芳主张其为张宪文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支付的20万元应从案涉款项中扣除,依据不足。判决:陈存芳向张宪文支付8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陈存芳收条抵款依据不足,判决其支付2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本案中,案涉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四方协议》等相关约定为准。张某与陈某约定股权转让款为800万元,双方确认实际支付了430万元,张某主张陈某尚欠370万元转让款未支付,陈某主张双方已经协商将所欠尾款减为250万元,双方当事人认可,应予支付。陈某主张其对金长德鞋楦头公司享有的16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某用于抵偿剩余转让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恒略律师提醒:

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及时拨打律所电话,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