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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收养手续才受法律保护?

时间 :2020-03-0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01年,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甲。2002年,冯某同意蔡甲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甲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某打骂蔡甲,两人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甲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甲的收养关系。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而是事实收养关系。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蔡某对蔡甲的抚养从2002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甲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基对蔡甲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甲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