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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时间 :2020-03-03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0年,原告何某某、被告蒋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珈由蒋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18周岁止。后因为原告未给付小孩住院医药费,被告就没有让原告探望小孩至今。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何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某珈一直至成年,被告蒋某某应予协助。 

北京离婚律师韩广东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本案中被告因小孩住院期间原告父亲去医院探望小孩没有马上给付小孩医疗费用而不给原告探望小孩,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


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