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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生育双胞胎,祖父母与继母谁会获得抚养权?

时间 :2020-03-0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罗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罗某与陈某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某提供精子,采用体外授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某、陈某共同生活,罗某因病去世后则随陈某共同生活至今。


罗某某和谢某某是罗某的父母,提供了其在美国的女儿女婿出具的同意代为抚养孩子的承诺书,并请求确认其两人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陈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对罗某某和谢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罗某某、谢某某的原审诉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及其监护权归属,包括是否可视为婚生子女、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及如何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一,关于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根据血缘关系及认领行为认定为罗某,由于罗某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第二,陈某与两名孩子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拟制血亲形成与否的衡量标准。本案中陈某存在抚养其丈夫罗某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且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该非婚生子女是否代孕所生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并无影响。


第三,关于代孕所生两名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陈某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