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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刘玉伟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使委托人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时间 :2024-02-2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周某陈述协议书中的借款情形没有发生过,协议签订的背景为B公司当时加工辅材的费用较高且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了让吴某安心,因双方关系不错,周某就按照吴某要求签了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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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刘玉伟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取得胜诉,相对方即原告的诉求被全部驳回,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最终避免了86万余元的损失。


本案中,对方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我方还款,并提交有协议书、银行流水等证据,从形式上看对方的证据似乎形成闭环。但实际上,本案涉及工程款结算问题,且我方早“以房抵债”结算完毕。

 
刘律师从证据细节入手,条分缕析、层层深入,发现原告存在虚假陈述、证据不足、逻辑矛盾等问题。经过前述专业细致的工作,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在刘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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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临近2023年底,周某收到原告吴某起诉至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原告吴某称与周某系朋友关系,周某为确保其项目资金到位向吴某借款,双方于2017年1月3日签订协议书,确认周某向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20万元,该款项经吴某多次催讨,至提起诉讼之日,周某仍有862678元欠款尚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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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款项经过:


接受周某委托后,恒略律师与其详细了解了协议书及款项经过,委托人表示其没有向原告借款,并合理解释了签署协议形成的背景情况。


周某陈述协议书中的借款情形没有发生过,协议签订的背景为B公司当时加工辅材的费用较高且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了让吴某安心,因双方关系不错,周某就按照吴某要求签了这个协议。后面进行结算时以2020年6月的抵房协议代替了这个协议书。协议中所载的“2016年8月由吴某担保借得90万元,”是吴某担保了90万,不是吴某借给周某90万元。


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恒略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第一:原告所诉款项系A工程的工程款,这一点在原告证据提交的《协议书》中有体现……原告亦认可原被告二人系基于该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纠纷;但A工程合同双方是D公司与B公司,不是原被告个人;且我方证据《以房抵债协议》明确写明协议履行完毕债权债务便全部结清。原告仅依据协议书起诉被告还款,系虚假诉讼,不应获得支持


第二:原告主要证据2017年1月3日的协议书内容虚假,原告所诉借款未实际发生,协议书不应被采信。


恒略律师从1.原告无法提供与协议对应的出借记录;2.原告提交的流水数额与主张金额无法对应且数额相差甚大;3.原告提交的多项支出证据自相矛盾,亦能说明协议书内容虚假;4.对于协议书中“吴某担保借得90万元”,原告无法举证谁是借款人、出借时间、转账记录;四个方面揭示了原告陈述与其提交证据之间的矛盾,全面复盘,还原法律事实,该协议书内容多处虚假应属无效,否定原告方核心证据的证明能力。


第三,原告陈述不符常理。假如原告所言为实,协议书确实是在双方核对完账目后才签署,按照常理,那协议书中的内容便应该清楚写明总账多少、已付多少、尚欠多少;既然是在对过账后签协议,便不可能发生协议书中的借款时间、金额与实际完全不符的情况。原告陈述自相矛盾,明显存在虚假陈述。


第四,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在长达近七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张过,诉讼时效早已经过,原告诉求不应获得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就其与周某之间民间借贷的主张,欠缺充分证据证明,其诉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委托人因此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刘律师专业勤勉的工作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恒略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uyuwei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