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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文品良律师助委托人达成诉求,顺利交付得安置房

时间 :2024-02-2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河北的于先生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后当地政府进行旧城改造,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了拆迁协议,约定给予于先生安置200平方米的房屋,于先生只需要缴纳建筑工程款和车位费等

本案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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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河北的于先生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后当地政府进行旧城改造,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了拆迁协议,约定给予于先生安置200平方米的房屋,于先生只需要缴纳建筑工程款和车位费等。(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但到了要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却一副“强买强卖的架势”一直要求交付于先生250平方米的商铺,但这远远超过了于先生的支付能力,更违背了协议约定。就此开发商以于先生一直欠付工程款和超额面积款,不给当事人房屋,并声称涉案商铺已经转卖给他人无法交付,只能按照合同给于先生折价款。


随后,开发商更是以此为由,将于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于先生支付建筑款及逾期利息,判决开发商只需给付于先生一百余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接受委托


于先生的诉求很明确,并不想要什么折价款,只想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要安置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了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帮助维权。文律师认为“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协议约定面积的安置房而试图强制交付超额面积的安置房,是导致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恒略律师介入后不仅代理当事人积极应诉,同时也提交了另外的反诉。现针对开发商的诉求,恒略律师提出以下几点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某开发商并非行政机关更非县级以上政府,无法定职权发起和签署涉及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协议。原告未证明其取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诉争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原告应承担签署无效协议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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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依照协议的主要义务是交出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给原告,被告依照协议的主要权利是获得安置也就是获得协议约定的200.2平方米商铺。本协议并非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现在以被告未交建设工程款为由不予交房,显然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也违反合同初衷。


三,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原告现一方面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安置房费用,另一方面又在第二项诉求中要求执行不予交房只给付折价款的方案,明显自相矛盾。


第四,被告已支付了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款原告曾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在后续电话沟通中也认可被告无需再缴纳此项费用。


第五,原告现在实际以超出协议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交付,目的在于对超出面积强买强卖,不当促成协议条款,客观上不当增加被告经济负担,法院不应支持。 



对方同意调解


本案中恒略律师精准找到案件焦点、乘胜追击,一方面代理当事人积极应诉,另一方面提起另外的反诉,主要以协议可能无效、开发商不交房存在根本违约提起诉讼给对方施加压力。终于,开发商自知理亏担心败诉会处于不利结果还是同意调解,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于先生给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款及房屋差价款、车位款。开发商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某105室(一楼、二楼)及房屋钥匙、地下车位一个交付给于先生。


恒略律师提示您,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开发商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情形,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征地拆迁中,您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也可以第一时间找恒略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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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品良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取得了两个本科学位、两个硕士学位,具有法律、会计、中文三个专业的综合学科背景,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文律师曾长期于北京某政府机关从事公务员工作,对政府机构运行比较了解,对社保、工伤、养老、劳动仲裁业务比较熟悉。进入律所工作后,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充分的办案经验,均有大量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