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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吴佳妮律师助当事人追回30万工程款

时间 :2022-11-1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X晨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完工,于2017年11月31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X晨公司多次通过下律师函往来账项询证函工程款支付申请打电话及上门找X邦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是X邦公司却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安门支行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X晨公司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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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吴佳妮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迎来胜诉。我方代理的原告如期完工,直至2017年就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剩余的30万工程款;本案还涉及另一家公司的纠纷,为保证当事人最大合法利益,恒略律师提起保全,并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仅根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原被告签署合同项下已经确定的权利。最终在律师准备的关键证据和答辩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方30万工程款,案件大获全胜。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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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2017 年 7月21 日,X晨公司与X邦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500000元,拖欠 300000 元。X晨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完工,于 2017年11月31 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X晨公司多次通过下律师函、《往来账项询证函》《工程款支付申请》、打电话及上门找X邦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是X邦公司却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安门支行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X晨公司工程款。综上,X邦公司的违约行为给X晨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X晨公司委托恒略律所吴佳妮律师代理本案,主张X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等,望判如所请。


被告X邦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发生在2017年7月,至今超过3年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求,不同意将两个合同的工程款简单合计相加……案涉工程没有经过X邦公司验收结算,不能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案涉工程并非固定价款,而是根据工程量验收后按照实际工程量验收结算。四、关于具体施工人,X晨公司主张其为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员……工程款的支付应当依据是否施工来结算,没有实际入场施工自然不应当主张合同款项;五、X晨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未通知债务人,该协议对我司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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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律师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该合同所涉工程已于2017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提交的证据《往来账项询征函》可以确定被告尚欠付的该合同项下款项数额为30万元。此外,关于被告所持本案应一并处理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争议的意见,我方认为其主体合同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主张与XX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债权受让人及实际施工人不在本案中主张,另案处理。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意见和诉求,法院认为通过我方提供的《往来账项询证函》可以确定被告尚欠付该合同款项30万元。虽根据合同约定,款项“按甲方拨付的进度付款”,但案涉工程已经于2017年竣工验收且交付业主使用,被告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积极与业主方进行结算、催要工程款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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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妮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和建筑师,北京高院多元调节发展促进会的调解员,曾多年就职于甲级建筑和规划设计院,具有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法律三个专业的综合背景,精通建筑和城市规划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报批、土地征收等全流程操作过程非常熟悉。吴佳妮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精通建筑与规划的专业知识,对征地拆迁、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等非常熟悉,也是从最初的维权人变成了专职律师,对当事人的需求能感同身受,不畏强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的非诉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