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丈夫借钱夫妻共同还债?律师:视情况而定

时间 :2021-01-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件回放

20209月,李某声称有急用,向毛某借款51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于20201110前归还。到期后李某只还款2万元,其他31000.00欠款未能履行承诺,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邵某夫妇共同归还欠款31000元。

 

李某辩称:我觉得这是我个人行为,与我爱人无关,而且我个人也有还款能力,只是现在钱暂时倒不开。邵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10月,邵某向毛某借款5.1万元,用于给孩子和老人治病,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承诺:“于20201110日归还本息,如不按时归还,愿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另查,邵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李某已还本金2400元,尚有27000元借款未偿还。

 

经审理,法院于《民法典》施行后的118日作出判决:李某、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毛某借款本金27000元。如到期未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毛某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某与邵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用于给孩子和老人治病,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邵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另,根据新的民间借贷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故毛某不能向李某、邵某主张利息。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