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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质股权,公司不予分红,法院这样判了

时间 :2020-11-1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案件回放

因公司未支付该红利,何宏遂诉请法院判令晚照公司给付何宏分红款255000元。

 


经查,晚照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何宏出资1556603元,持股31.13%。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2018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213.9万元,确定何宏名下的50万元股权因出质暂不做分红处理。

 

另查,20169月,晚照公司与晴空公司签订协议,何宏同意以其在晚照公司的50万元股权为晴空公司的专利转让款作质押担保。双方公司加盖了公章,何宏以晴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签订后,未对何宏的50万元的股权出资办理质押登记。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晚照公司给付原告何宏分红款255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晚照公司能否以何宏在晚照公司的50万元的出资质押给晚照公司为由,拒绝支付何宏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红利。

本案中,何宏作为缔约参与人,显然对案涉协议约定质押担保事项是知情的;何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该约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即便何宏是以晴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协议,也应当认定何宏其个人同意该协议的约定,协议的效力应当及于何宏本人。但担保股权未办理出质登记,故质权没有设立,晚照公司也因此无权向何宏主张质权。

 

另,晚照公司两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均规定不对何宏50万元的出资进行分红,其扣留该部分分红款的理由为其享有何宏50万元出资的质权。但如前所述,晚照公司对何宏的质权并未设立,并不能产生质押的物权后果,晚照公司也就无权扣留何宏的分红款。

 

恒略律师提醒: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