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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额贷款人做担保 承担连带有风险

时间 :2020-03-1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4年10月17日,郑某与甲公司签订《网络借贷咨询管理服务协议》,甲公司推荐郑某向乙公司匹配借款,郑某支付咨询费和管理费。三天后郑某、乙公司、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郑某由乙公司借款50万元整,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及利息等,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


后因郑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替郑某偿还本息及管理费。甲公司代偿后,多次向郑某要求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郑某与乙公司、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乙公司依据《借款协议》向郑某实际发放借款,郑某未按时偿还,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郑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其就此向郑某行使追偿权,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