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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烂账多 贷款容易还款难

时间 :2020-03-1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吕某与某公司以电子方式签订了《现金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本金16483.52元,其中1483.52元用于向某融通支付信息服务费,该信息服务费由借款人授权委托贷款人在贷款发放时为借款人支付至某融通;贷款期数18期;分期利率为0.66%/期,逾期罚息利率为0.5%/日,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还本付费(息),借款人按月还款。


借款人未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催收、转让债权或通过指定的机构催收、自动扣收应还款金额等措施,借款人届时应依约偿还借款,并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当日,某公司向吕某约定账户发放贷款15000元。 

某公司诉至法院,称吕某于2018年3月2日开始逾期,截至2019年4月28日,吕某尚欠借款本金11337元,利息1346.84元未还。法院支持了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吕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某公司与吕某签订的《现金贷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吕某应当按期付利息并偿还本金。现吕某逾期还款,某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