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是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 :2020-02-2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叶某与刘某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购房款的性质是借贷,并提交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两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借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房屋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北京恒略律师实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在叶某与其父母之间的借贷案件中,缺乏刘某的实际参与。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双方均陈述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叶某二审又提供借据,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显然存在矛盾。


   从日常经验来看,叶某的父母与叶某随时都可以补写“借据”,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用房产证来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用“借据”证明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分析,房产证的证明效力大于“借据”效力。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是叶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务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宜直接将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当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