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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有“家暴”子女归谁?

时间 :2020-02-18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陆某是一名女演员,和比自己年长八岁的苏某自由恋爱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生下儿子苏某某。儿子出生后,陆某辞职照顾儿子直到10岁才重新工作,在爱人的剧组做服装主管。原本一家过着幸福的生活,但苏某因投资拍戏失败,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陆某,有时甚至会殃及儿子。


   2012年4月,陆某以被告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和儿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苏某离婚,将儿子苏某某由自己直接抚养,现在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对半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一审法院调解,陆某和苏某都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并没有提出争议。而争议主要集中在双方都请求直接抚养儿子。


   因为苏某某已经12岁,法院听取了他的意见,苏某某先是称愿意跟妈妈,因为从小就跟妈妈在家,爸爸总出差,在家的时候不多,也不会给自己做饭吃。但后来又改变主意,因为爸爸有钱,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费用都不成问题。虽然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他最终表示要和父亲在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苏某某的意见以及上述规定,法院判决苏某某由苏某直接抚养。随后陆某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某某,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陆某的上诉请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10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育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竟有缺陷,而家庭暴力对子女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法院应该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

 

   苏某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有时会殃及苏某某,因此无法排除双方离婚后,苏某不再对苏某某实施家暴。同时关于苏某某考虑的教育费用问题,在父母离婚后,苏某某的抚养费、教育费应当与其父母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在有升学受教育的合理需要、苏某又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苏某某可以要求其支付费用。因此,苏某某应由陆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