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网络抢票 涉嫌倒卖车票罪

时间 :2020-01-1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30岁的江西青年刘金福,因在网上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并收取佣金,2019年2月以涉嫌倒卖车票罪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目前,刘金福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从一审到二审,刘金福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并无异议,但是对在实名制购票的背景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争议却一直持续着。  


在现今的司法环境下,有偿抢票以倒卖车票罪被刑事追究,刘金福也不会是最后一案。那在实名购票制之下,有偿代购火车票(有偿抢票),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真的还能适用么?我所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可从倒卖车票罪的立法背景看,倒卖车票罪实质上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那个时候,火车票还没有实名制,也还没有网络购票,火车站或代售点人山人海排队购票的场景,每逢节假日非常常见。那个时候,倒卖车票确实带来不小的恶劣影响,也破坏了国家对车票的正常管理制度。但是,自实行实名制购票后,“票证合一”成为中国一大特色。每一张票只能对应一个购票人,而此前的“倒卖”行为,根本无须票证合一,现阶段的实名制购票,实则挤压了票贩子存在的空间,上述行为所带来的实质危害后果,现如今也已不复存在。


再者购票方式完全不同,在记名机制下,不会出现囤积车票的情形。如前所述,在实名制的记名车票之下,一个身份证只能对应一张车票,一旦订票成功,购票者就一一对应,若其不取票或是临时放弃,那这张票就相当于作废了。所以,不会出现那种“囤积”车票的情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依法治国任重道远。而该件一审罪名是倒卖车票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火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票面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达2000元以上,才能以该罪名论处。即以倒卖车票罪论处。故本案已达到上述入罪要求。而这一结果是有待商榷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乘客,春节将至,请从正规渠道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