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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呗”虚假交易 涉嫌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0-01-1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94月,湖南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德利、邱暖暖在刘某(已判刑)非法经营的“光有米”平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网友陈某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成为代理商后,利用“花呗”虚假交易,将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直接支付给套现人员,并从中获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总金额分别为1878万元、1106万元,直接获利分别为5万元、17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郑德利、邱暖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均辩称自己不知花呗套现属违法行为,因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郑德利、邱暖暖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郑德利、邱暖暖使用支付宝花呗网络支付接口,以虚假交易的非法方式向指定贷款方支付货币资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符合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涉嫌犯罪。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