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在为提高妇女社会地位,落实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尽管国家非常重视,但有一些地方农村仍保留着“重男轻女”的陋习,特别是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方面,有些地方的村规更是直接规定了“外嫁女”不能直接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近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若曦律师就承办了一起相关案件,本案主要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问题。恒略律师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依法为其取得足额补偿款。
本案判决 点击图片左右滑动查看大图
案件简述
原告付女士系海南省XX市A村人,至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户口仍在本村,且一直生活在本村仍然以A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长期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 2018年3月XX镇人民政府公布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市…… 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由XX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A村小组部分土地,其后A村小组取得本次征收的土地补偿款。 被告A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分两批向每位村民合计分配土地补偿款 52100 元,并以被告的名义进行了公示,但其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仅向原告分配了 50%的土地补偿款。(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Q1 恒略律师认为:
本案焦点:原告是否为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是否在该村民小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户籍从未迁出过本村,在本村享有承包地,依靠A村小组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原告虽于2016 年1月出嫁,但未在嫁入地享受村民待遇,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且在征收之前即同年 2016 年 12 月已办理离婚,因此原告属于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具有XX村委会A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同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利。因此,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仅分配50%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据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 26050 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Q2 被告辩称:
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征地补偿款26050元,因原告户口仍在本村,但其系外嫁女,所以领取的是征地补偿款50%的份额。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限被告七日内向原告付某支付征地补偿款260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在认定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享有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继承宅基地房屋权等方面,男女均有平等的权利。“外嫁女”不会因为结婚而自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相关权利。 如果您遇到这类情况,切勿听信所谓的“村规民约”和“内部决定”,要相信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能够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王若曦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公益委员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且始终保持着学习的态度,不断追求专业知识的深入,对于工作认真负责,专业高效,为委托人提供完善的维权方案,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处罚、环保关停、刑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