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决
案件概况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系河南某村2队5组村民,该5组村民在本村有一块约8亩地集体土地。1994年5组村民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签署了一份《XX农贸市场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市城府审批同意双方共同开发建设该地块用于兴建农贸市场,村民出土地,工商局负责建设大棚等设施。(当事人信息均作化名) 2001年5组村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市市场发展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协议生效的基础上,由XX市市场发展中心代替XX市工商管理局承担向5组村民支付分成义务。 2023年以来,街道和其他政府部门多次告知原告村民,政府准备征收该地块,但却不公开相关征收手续和安置补偿方案。而且,在未完成征收程序的前提下,相关建设施工方直接进驻该片地块进行施工建设。 如此不公且强势的行为,使村民意识到如不及时干预,后面必然会面临更大的损失。于是该小组34户家庭(超过村民小组三分之二家庭户数)共同委托三原告针对该片土地被征收事宜进行维权。 原告等人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决定委托专业做征拆业务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文品良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委托
律师了解到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希望留住土地不被征收。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并多次实地考察后,恒略律师判断该征收行为存在违法,甚至相关审批手续上可能会存在问题。 为充分了解征收情况及收集足够证据,律师申请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2023年7月18日收到了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书》及所附的《征收入地预公告》和《勘测定界图》。
果然,恒略律师发现上述土地征收预公告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合法之处:
一、被告XX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目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征收原告等村民的集体土地,应符合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在征收预公告中明确说明征收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需要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定,被告应对其实施征收工作的公共利益特征进行充分举证。 二、被告XX市人民政府未充分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意见,剥夺村民知情权、协商权和参与权。在被告明知该片土地属于2队5组村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至今未与该组村民协商讨论征收的必要性、征收政策和法律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征收的安置补偿方案等,不顾及村民合理合法利益和诉求,剥夺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恒略律师认为被告作出并公布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准备对原告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原告为适格主体,又因被告实施上述行政行为存在目的不当和程序不当,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2023年4月17日作出并公布的《XX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中涉及“地块六”的内容,具体地块位置以《XX市XXX批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
案件结果
在恒略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市人民政府迫于压力当即表示,此次不再对案涉土地实施征收,故我方进行了撤诉。至此,村民们保住了赖以生活的土地终于达成诉求,本案亦“尘埃落地”得以圆满解决。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因此,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的重大事项,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文品良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取得了两个本科学位、两个硕士学位,具有法律、会计、中文三个专业的综合学科背景,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文律师曾长期于北京某政府机关从事公务员工作,对政府机构运行比较了解,对社保、工伤、养老、劳动仲裁业务比较熟悉。进入律所工作后,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充分的办案经验,均有大量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