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原告刘某和张某在河北某村拥有合法土地,2002年8月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64.56m,用途为工业用地,终止日期至2052年7月17日,后二原告合作在该地建设了厂房等设施。 2022年底,刘某负责厂房翻新并组织人员施工。9月2日,被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举报“二原告的水泥厂建设的钢架结构库房影响邻居采光”,被告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刘某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 2022年9月9日,被告在未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由、依据的情况下,就在原告的厂房门上贴上封条,禁止原告进入、使用厂房。同时被告还要求供水供电公司对原告厂房断水断电,导致原告的厂房一直无法使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最终委托邱娟律师代理进行维权。经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取证等,恒略律师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厂房进行查封、断水断电前,并未依法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排除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提出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将原告厂房查封、断水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Q1 被告辩称: 案涉工程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建设,存在违法事实,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方有权对案涉工程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主体不适格,且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期限,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查封、断水断电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有权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但应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对案涉施工场所进行了查封、断水断电,并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及查封决定书和清单,违反了法律规定,减损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确认查封、断水断电行为程序违法。 恒略说法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邱娟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娟律师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经理5年,熟悉企业合规制度。从业期间处理多起行政强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公司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公司方面的诉讼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