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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母女对簿公堂,是赠与还是借名买房?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确归属

时间 :2023-09-2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涉案的房屋款即便是由原告缴纳,所有房屋的登记手续均为原告办理,更可以说明原告系自愿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间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没有借名买房的动机,涉案房屋在购买时2003年没有限购政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其行为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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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所刘玉伟律师代理的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迎来胜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帮助当事人确认位于武汉的一处房产归属其所有。


原告周某与被告小徐系母女关系,周某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儿小徐名下,究竟是借名买房还是房产赠与关系?为确认房产的归属,周某一纸诉状将小徐告上法院,于是小徐委托恒略律师代理出庭应诉。

案件介绍

原告周某称:自己是被告小徐的母亲,与案外人易某于2003年相恋,为改善婚后居住条件,购买了位于武汉某处1002号房屋,案涉房屋购房款均系周某出资,房屋装修及家电系由易某购买。

因以小徐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就将房屋登记在了小徐名下,小徐只是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名人,且购房时小徐并未成年,也没有经济能力去买房和还贷。

现小徐在明知周某和易某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中介强行挂牌出售房屋,严重影响了周某的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位于武汉省某1002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周某所有;

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1002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Q1

接到小徐的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与其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了解到:

自小徐的父亲于1993年去世后,就遗留了公司的股份和大量债权还有存款,当时小徐只有8岁,所以便由当时已经与父亲离婚的原告作为监护人,代被告掌管全部的遗产。

原告代管理遗产后利用遗产于97年成立公司,被告虽作为股东,但在20多年时间里从未享受过分红,股权也被稀释,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是被告想查阅公司的账目,原告不同意进而发生股东争议方面的诉讼。

小徐表示,原告所述情况严重背离事实,且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其非常感谢原告的养育培养,本案的产生也是想与原告财产划分清楚。


律师认为


结合对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迅速出具代理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并指出: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现民法典209条的规定,被告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2.涉案的房屋款即便是由原告缴纳,所有房屋的登记手续均为原告办理,更可以说明原告系自愿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间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没有借名买房的动机,涉案房屋在购买时2003年没有限购政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其行为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还是房产赠与关系。


从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及实际居住状况来看,原告将购买的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原告夫妇装修、付费使用,与社会上通常存在的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情形类似。


结合原告在武汉市常住且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判定:原告当初出资购房登记在被告名下,是赠与房产给被告且与被告共同居住。借名买房是合同关系,如果就借名买房产生争议,应就双方纠纷提起合同之诉。


现原告坚持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发起物权确认之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更何况现有的证据并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uyuwei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