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伟律师代理的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迎来胜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帮助当事人确认位于武汉的一处房产归属其所有。
原告周某与被告小徐系母女关系,周某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儿小徐名下,究竟是借名买房还是房产赠与关系?为确认房产的归属,周某一纸诉状将小徐告上法院,于是小徐委托恒略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原告周某称:自己是被告小徐的母亲,与案外人易某于2003年相恋,为改善婚后居住条件,购买了位于武汉某处1002号房屋,案涉房屋购房款均系周某出资,房屋装修及家电系由易某购买。因以小徐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就将房屋登记在了小徐名下,小徐只是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名人,且购房时小徐并未成年,也没有经济能力去买房和还贷。现小徐在明知周某和易某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中介强行挂牌出售房屋,严重影响了周某的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位于武汉省某1002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周某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1002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接到小徐的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与其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了解到:自小徐的父亲于1993年去世后,就遗留了公司的股份和大量债权还有存款,当时小徐只有8岁,所以便由当时已经与父亲离婚的原告作为监护人,代被告掌管全部的遗产。原告代管理遗产后利用遗产于97年成立公司,被告虽作为股东,但在20多年时间里从未享受过分红,股权也被稀释,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是被告想查阅公司的账目,原告不同意进而发生股东争议方面的诉讼。小徐表示,原告所述情况严重背离事实,且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其非常感谢原告的养育培养,本案的产生也是想与原告财产划分清楚。
结合对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迅速出具代理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并指出: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现民法典209条的规定,被告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2.涉案的房屋款即便是由原告缴纳,所有房屋的登记手续均为原告办理,更可以说明原告系自愿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间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没有借名买房的动机,涉案房屋在购买时2003年没有限购政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其行为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还是房产赠与关系。
从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及实际居住状况来看,原告将购买的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原告夫妇装修、付费使用,与社会上通常存在的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情形类似。
结合原告在武汉市常住且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判定:原告当初出资购房登记在被告名下,是赠与房产给被告且与被告共同居住。借名买房是合同关系,如果就借名买房产生争议,应就双方纠纷提起合同之诉。
现原告坚持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发起物权确认之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更何况现有的证据并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