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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被强拆院墙等占用修路,邱娟律师介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时间 :2023-08-2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被告提供的证据1三性不认可,办理流程不合法,涉案土地是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征收,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在没有征收的前提下办理国有土地不合法,使用证没有详细的占地地址,不能确认原告被占的是宅基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范围内,另外根据原告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文化墙及以南的土地都在原告的产权证书内,与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矛盾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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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原告胡某在辽宁某县合法拥有一处房屋,2022年8月28日,县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作出《通告》载明,原告的部分宅基地被认定为国有道路用地,并要求限期清除自行拆除公路用地上的违法建筑。

原告不服,故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代理维权,我方迅速启动诉讼程度,提起县交通运输局、县XX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告行为违法,后经法院裁决,原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不在《通告》涉及拆除的范围内,故无需拆除。

但在2022年11月11日,县交通运输局、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原告未签订土地协议、补偿款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将原告的院墙、地磅等附属设施强制拆除并占用修路,造成原告初入安全无法保障、在该地无法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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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律师认为:原告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依法取得《承办经营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被告强制拆除并非法占用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22年11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附属设施并占用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强拆事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被告辩称:

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作为拆除主体适格,有县人民政府第21期会议纪要为凭。被拆迁物文化墙是镇政府修建,其他为违章建筑,依照规定拆除合法。综上,原告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镇人民政府、交通局的拆除行为合法,被告交通局使用土地修路的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

被告提供的证据1三性不认可,办理流程不合法,涉案土地是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征收,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在没有征收的前提下办理国有土地不合法,使用证没有详细的占地地址,不能确认原告被占的是宅基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范围内,另外根据原告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文化墙及以南的土地都在原告的产权证书内,与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矛盾。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本案中被告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院墙等设施建设在县交通运输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或是在所管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故被告县交通运输局以原告的院墙等占用了其合法公路用地为由,强制拆除原告院墙等的行为事实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程序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其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故被告的行为、决定等一些列程序应予以确认违法。

被告XX县镇人民政府作为强拆主体,提供的职权依据为《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2022年第21期,而未提供其他法律依据,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行为无职权依据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交通运输局、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胡某院墙及地磅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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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娟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娟律师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经理5年,熟悉企业合规制度。从业期间处理多起行政强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公司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公司方面的诉讼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