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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二审改判!房主协助我方完成过户,李永慧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时间 :2023-08-2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与妹妹赵某2未按照析产书中的约定向赵某2支付10万元为由,认为该析产书的履行尚存在纠纷,故我方要求将案涉房屋最终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具备履行条件,一审判决驳回我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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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和睦的亲戚之间,因房屋买卖引发了一场近19年的纠纷,一方购房款早已付清,另一方却反悔拒绝过户。我们作为买方,也是原告的代理人,历经一年多的时间,从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期间多次与法官沟通,撰写数份代理词,与当事人耐心谈话和安抚,终于迎得来之不易的胜诉结果。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唯有不放弃,才能在事与愿违中砥砺前行。在恒略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住房产。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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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被告赵某系原告杨某的妹夫,2003年2月25日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丰台区一处502室房屋有偿转让给原告,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上为赵某1,即被告的父亲,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就此财产,被告家庭内部已析产明确;房产总价20万元,原告先支付10万元,被告将房屋交原告使用,另外10万元五年内付清,付清余款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双方个分担50%。

签订协议的同时,被告提供1998年8月2日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其父亲赵某1、母亲李某及妹妹赵某2、被告赵某四人签字的《析产书》,证明此房屋由赵某1、李某分给赵某和赵某2子女二人,赵某支付赵某210万元,房屋归赵某所有,以后如何处理,赵某2不再干预。被告一再保证其对房屋具有实际所有权,家庭内部已经析产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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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2004年1月4日出具收条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从2004年初入住房屋至今。2005年原告家人受被告委托办事,为表感谢被告认可抵扣剩余10万购房款当做已经付清,并有录音证据。

购房款付清五年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22年7月初,被告与原告当场毁约表示不再履行协议,提出仅退还原告20万元购房款,并要求原告于2022年10月1日前搬离房屋。而后被告再次失联,原告数次尝试沟通未果。


一审驳回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代理维权,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协议约定,最终协助我方进行房屋过户。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与我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我方腾退返还502号房屋。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与妹妹赵某2未按照《析产书》中的约定向赵某2支付10万元为由,认为该《析产书》的履行尚存在纠纷,故我方要求将案涉房屋最终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具备履行条件,一审判决驳回我方诉求;

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认为我方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提出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解除,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提起上诉


经过认真全面的复盘,恒略律师结合一审庭审情况和案件事实,阐明主要上诉理由,并提交新证据借条一张,证明向被告首付10万元已付清,坚决代理原告提起了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告原审诉求。

赵某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与杨某于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杨某腾退并返还502号房。



恒略律师指出:

  • 2003年,杨某支付20万元市场价格购502号房屋,被告本人承诺其家庭内部已析产明确,其具有实际所有权,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收取购房款、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已近二十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过户手续。


  • 赵某所称析产协议无法履行无事实依据,现案涉房屋登记在其父赵某1名下,赵某1继承人为赵某及赵某2,并无其他继承人。


    赵某与赵某2均在析产协议上签字确认,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其二人在原庭审中所持无法办理过户的原因系“赵某未按照《析产书》中的约定向赵某2支付10万元,故该《析产书》的履行尚存在纠纷,无法履行为由”,但该无法履行的理由并非因客观障碍或不可抗力而不能,其二人所持析产协议无法履行,不能对抗杨某系善意第三人而享有的合同请求权。



二审翻盘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诉求。法院认为现析产书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在赵某1及李某均已去世的情形下,赵某与赵某2应按析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二人作为赵某及李某的继承人,应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赵某应履行其与杨某的合同义务,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原审法院认为析产书无法履行的意见欠妥,本院予以调整。

赵某主张其无权处分赵某1该房产而导致析产协议无效的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赵某2协助赵某将502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赵某名下(过户产生相关税费由赵某负担);

三、赵某协助杨某将502号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杨某负担);

四、驳回赵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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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