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左右滑动查看二审判决
林某于1993年取得45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38.3平方米,建筑占地38.3平方米。林某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11年自行拆除,此后第三人王某英新在该土地上新建了房屋,在王某英新建房屋东侧还建有一房屋即讼争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19年12月24日,XX街道与王某英就上述房屋达成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本文除律师姓名外均作化名)
2021年8月25日,XX街道将王某英上述房屋及相邻的案涉房屋予以拆除。林某就案涉房屋主张权利,并委托恒略律师秦彦峰律师代理维权。
图来源于网络
一审法院认可了我方陈述的事实,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为原告建设、使用,故被告XX街道办关于原告非案涉房屋权人,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同时,经审理被告XX街道办强制查处案涉房屋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证据不足,应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被告XX街道于2021年8月25日对原告林某建设、使用的坐落福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提起上诉
现XX街道办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作出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改判。
上诉人XX街道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有误。一、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与事实不符;二、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林某的陈述属实,案涉房屋应为其建设、使用”明显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被上诉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与案涉拆除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四、原审法院在作出错误认定案涉铁皮房为被上诉人建设、使用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拆除行为进行认定,确定上诉人的拆除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案涉被拆除房屋建设位置邻近被上诉人林某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土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曾与上诉人就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协商,且上诉XX街道所提供的房屋现场照片亦能证明案涉房屋在被实施拆除前有人使用。在目前并无其他人就案涉房屋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原审推定被上诉人陈述属实,案涉房屋应为其建设、使用,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其建设的房屋被实施拆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未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前履行法定程序,亦未对案涉房屋予以补偿。据此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秦彦峰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以来,秦彦峰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为整个案件把脉,科学制定维权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相关程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复议、听证、诉讼,并根据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每个阶段的协商解决机会。通过积极协商,依法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合理补偿,缓解当地政府和被征迁方之间矛盾,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