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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借给朋友9万元,结果对方拒不归还!恒略律师助当事人胜诉挽回损失

时间 :2023-07-0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一节,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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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范某和田某系好友,2019年6月开始田某称因需资金周转,陆续多次向范某借钱共计9万元,最后一次向范某出借了借条,承诺借款的9万元在2020年10月30日钱还清。但在超过约定还款期限近一年的时间,范某多次催要,田某却一直拖欠不予偿还。无奈之下,范某只好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多方比较,他最终选择了恒略律所代理本案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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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梳理包括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2019年6月25日,范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田某出借2万元。田某向范某出具了借条:本人田某向范某借2万元,于2019年7月8日还清。

2020年1月21日,范某以现金出借的方式向田某支付4万元,田某向范某出具了借条:本人田某向范某借4万元,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还清。

2020年7月10日,范某以现金出借的方式向田某支付5000元,田某向范某出具了借条:本人田某向范某借5000元,于2020年7月13日还清。

2020年10月19日,范某再次以现金出借的方式向田某支付2.5万元,田某就上述所有借款向范某出具了借条:本人田某向范某借9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


恒略律师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等能够认定其与田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范某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向田某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田某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田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将尚欠款项偿还给范某。故范某要求判令田某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田某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部分诉求,法院认为通过我方提供的相应证据及陈述,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有事实依旧,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一节,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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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范某有权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主张利息,现范某主张自2021年5月10日起算利息,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但其主张的利率标准有误,本院予以调整,综上,对范某该项诉讼请求中,未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范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范某已预交),由被告田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当遇到对方拒不还款的情况时,必要时应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帮您准备有效证据,并及时起诉到法院,保全对方财产,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