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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公司以疫情为由随意降薪?陈美娥律师助当事人讨回工资、补偿金

时间 :2022-05-1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自2020年7月8日起未能正常出勤系被告公司未安排工作及未提供劳动条件,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所致,故被告公司应按照原告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

案件介绍


近期我所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未经员工同意便进行降薪、调岗,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后该公司三名员工均委托我所陈美娥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在律师耐心、专业、坚持地努力下,三起诉讼均获胜诉结果,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让争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段先生于2011年1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在商务部担任客户服务,月工资标准6700元。2020年7月2日公司单方面通知其降薪,段先生书面表示不同意后,7月8日公司通知其每周轮岗两天,段先生再次表示不同意后,该飞公司将段先生的工作交给其他员工,并将其门禁及办公系统关闭,不提供劳动条件,不给其安排工作。


8月12日该公司支付其2020年6月27 至7月26日期间工资2200元,当日段先生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公司2020年7月至8月期间仍正常经营,不属于上述规定“停工、停业”情形,据此降低员工工资、轮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原告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7日期间正常出勤提供劳动,被告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原告自2020年7月8日起未能正常出勤系被告公司未安排工作及未提供劳动条件,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所致,故被告公司应按照原告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


随后,律师协助当事人搜集整理了,原告与被告谈话录音、微信上处理工作的记录、交接清单、打卡没有权限的视频等证据。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原告支付工资差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庭审中,被告辩称受疫情影响,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并且不认可我方提供的谈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工资并无不妥。


在大量详实证据及事实情况面前,律师有理有据指地出其违法之处。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段某支付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744.68元;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段某支付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的工资3295.28元;

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段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 补偿金59550元;

恒略说法


因疫情和政府防疫措施等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和工商业者经营陷入困境,由于业务量急剧下降,用人单位认为养着员工是经济负担,但是又不能随意裁员,就调岗降薪,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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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娥律师

【律师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陈美娥律师承办了数百件诉讼类案件,处理各类非诉类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的业绩尤为突出。并为北京高校及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婚姻及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