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江苏的刘同学在2019年7月6日,入住被告安排的培训地点进行封闭训练并上交手机。8月2日中午刘同学下体突发疼痛,老师得知后让其观察两天,并于下午六点给其家长打电话,称刘同学是吃坏肚子,8月4日老师仍认为刘同学是受凉引起的急性睾丸炎,家长当时就要求让其去就医,老师坚持说刘同学不是生病,而是逃避学习不用去医院。在家长的多次催促下,老师才在8月5号带刘同学去医院诊治,刘同学的父母于当天赶到北京,才得知孩子系左侧睾丸扭转,最佳治疗时间是6个小时内,然而然而由于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原告下体已经出现萎缩,构成伤残。
刘同学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身处他乡又遇到这样的事,不免让人心急无措。最终刘同学的父母走进恒略律师事务所,经过律师专业耐心、一针见血指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后,其父母决定委托慧律师维权。
律师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致残与培训机构是否有关?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律师协助当事人搜集医院票据、家长与老师的聊天记录和视频,以证实8月2日至8月4日中午,刘同学一直在该机构学习生活。被告没有对原告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导致原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终身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庭审中,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其次,原告身体病变不属于外力导致伤害,被告对此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在庭审中我方申请对刘同学伤情进行鉴定,并申请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身体疾病及伤害后果不存在过错,故申请对刘同学左侧睾丸扭转的致病原因。最终鉴定意见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七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40%。2.被鉴定人刘同学的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且致病原因与延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且延误治疗是坏死萎缩主要原因。
最终,经综合分析原告病因及培训机构对其最终损伤后果的参与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培训机构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60%赔偿责任。
●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同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快递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2726.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定的60%赔偿比例,且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七千三百四十一 元,由上诉人培训机构负担。
恒略说法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律师简介】 李永慧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自执业以来,李永慧律师承办了几百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 【执业理念】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