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本案共有四位原告王1、王2、王3、王4,王1为其余三原告之父,2020年9月被告福建某人民政府以“XX市XX区大学城片区项目”为实名施征迁,并成立片区指挥部实施征迁。
2021年1月22日,王1与片区指挥部签订“可安置面积1400.11㎡”的《房屋面积确认书》,该协议书确定被拆除人为原告四人,被拆迁人王2、王3、王4的签章均由王1签字捺印。前述协议书签订后,王1与指挥部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可安置面积为655.52㎡”的《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上述2份协议书均无其余三位原告被拆迁人的签字捺印。后王1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并获得补偿款4989510元,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
原告王2、王3、王4 认为,王1无权代表自己与被告签订上述补偿协议,且该协议对面积计算存在错误,请求确认2021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被告福建某人民政府认为,四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王1与指挥部签订协议书系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四人委托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陈律师多次往返两地做了解案情、取证等工作,通过日以继夜对案件的分析研判,迅速达成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1系涉案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依法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余三被告与本案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亦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陈律师提出,该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其并未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拟征收涉案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信息进行公告,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缺乏基本前提条件,存在重大且明确违法,属于法定无效之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支付我方诉求,判决确认原告王1与被告福建某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恒略说法
一般所有的征收补偿,最终都是通过征收补偿协议来落实的。所以征收补偿协议是广大被征收人拿到补偿的保证书。征收补偿协议能否签好,关乎被征收人得到保障的程度。恒略律师提示大家,如认为征收补偿协议上的条件并不符合实际,或是不满意补偿的数额,切勿盲目签字,也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如已不慎签字,或者家里人签了字,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陈萍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执业8年,法学功底扎实,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从事民商诉讼业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离婚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作风严谨,诚信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