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0年10月,河南某办事处与黄某就房屋征收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并向黄某出具住房安置证明。随后2018年11月公布的安置房分房名单中未出现黄某的名字,河北某办事处认为黄某不符合安置条件,就住房安置证明中载明的房屋安置不再履行。后黄某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经管委会做出(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河北某办事处公布的安置房名单中未将黄某及其家人列入符合规定,不予维持。
河北某办事处认为,黄某系私自购买非建设用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黄某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其购买宅基地的行为应属无效;黄某不符合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家庭人口的认定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黄某将河北某办事处、区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2010年10月6日发放的住房安置证明。并委托恒略律所秦彦峰律师为自己主张权益。
秦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多次往返两地做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勘查现场等工作,同时整理了住房安置证明、补偿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表等重要证据,律师认为1、涉案住房安置证明其性质为行政补偿决定,被告应当依该决定履行其行政义务。2、原告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得到补偿。3、涉案土地涉及征收该住房安置证明是因落实冷水和项目改造工程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行政决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4、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享有得到按住房安置证明及补偿协议进行安置的权利。5、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行政补偿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酌定判决被告为原告一户安置住房160平方米,结果胜诉。
恒略说法
行政协议订立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即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但在不具备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内容,而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行政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予以履行。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秦彦峰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以来,秦彦峰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为整个案件把脉,科学制定维权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相关程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复议、听证、诉讼,并根据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每个阶段的协商解决机会。通过积极协商,依法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合理补偿,缓解当地政府和被征迁方之间矛盾,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