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张女士与徐先生原为夫妻关系,2001年二人共同购买北京某处9号楼4层房屋,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另有公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武汉处有一套房产在女方名下。后因男方出轨,二人于2005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了公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现已拆迁,拆迁款由女方取得),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因女儿到北京工作及办理房屋的相应手续,需要房产证等材料,男方不予配合,故张女士诉至法院,想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因不服一审判决张女士提起上诉,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帮其主张诉求,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在二审中张女士请求1、确认北京某小区9号楼4层房屋归自己所有;2、要求男方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男方表示不同意女方诉求,认为女方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一离婚原因是双方情感不和;二是案涉房屋问题,对于双方约定的“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指的仅是公房内家具家电及一部分装修,如果要把三套房屋给女方,直接写所有财产给其即可。
李永慧律师在接到女方委托后,为女方上诉争取到一审发回重判;在二审中,律师认为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含义,即“其余财产的范围”产生争议。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据,律师主张其意为包括全部动产、不动产及存款、股票等均归女方。同时协助女方整理武汉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证明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出售,及提交照片、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决定,证明男方出轨,故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等重要证据,为后续法院支持我方诉求提供有力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位于北京某小区9号楼4层房屋归女方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上述房产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
恒略说法
很多夫妻觉得离婚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就好聚好散,所以随便写份离婚协议就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了。结果一方不讲诚信,另一方不得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而离婚协议即没有明确约定,又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很难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恒略律提示大家,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一定要慎重,尤其面临复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情况时,建议请专业律师起草协议。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律师简介】 李永慧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自执业以来,李永慧律师承办了几百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 【执业理念】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