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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北京的姚某(乙方)与胡某(甲方)在2019年9月25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内容为“甲方将车牌照为京N86*610的车辆转押给乙方,转押价格

时间 :2021-12-2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在二手车市场中,出现一种以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的方式转移车辆,通常有以下情形车主在车辆已经被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又将车辆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又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等方式移转给后手

案件介绍


北京的姚某(乙方)与胡某(甲方)在2019年9月25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内容为“甲方将车牌照为京N86*610的车辆转押给乙方,转押价格为17万元。甲方保证对上述车辆现有质押权,享有转押权利。……甲方保证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托押的,如不是所有人抵押的,发生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抵押时间自2019年9月25日起。”


随后姚某通过微信向胡某转账17万元,但在2021年1月17日该车被登记车主开走。后姚某将胡某诉至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无效;且因双方均有过错,酌情确定胡某返还姚某购车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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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不认可一审赔偿金额,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姚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认为,本案中胡某在协议上签字并收取17万元后,将他人名下的车辆以及指标用以获利,两人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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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权利,其过错显然大于姚某,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胡某返还姚某11万元的决定,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提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胡某上诉的法律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说法


近年来随着汽车指标的“一号难求”,二手车交易愈发活跃起来。在二手车市场中,出现一种以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的方式转移车辆,通常有以下情形:车主在车辆已经被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又将车辆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又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等方式移转给后手。而在实际生活中,最后一手受让人的权利往往很难得到保障,经常会因为抵押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而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律师提示大家:应通过正规渠道、政策购置车辆,此类协议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易引发各种纠纷,最后“车钱两空”得不偿失。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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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伟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十余年,办理过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