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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合伙人欲索全额出资款,田娇艳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权益

时间 :2021-12-2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认为被告三人未上报营业情况并不分配营业利润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于是将三人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退伙,并由被告三人返还出资款7.5万元

案件介绍



原告李某1称,与被告王某、蒋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烧烤店,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将合作出资款转账给了李某2。


2019年3月29日,原告李某1与王某、蒋某签订《合作协议》,出资比例为王某出资占50%15万元,蒋某、原告共同出资占50%15万元。烧烤店自2019年4月起正式营业,但李某2从未上报营业收入及开支,也没有分配过营业利润。原告对烧烤店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原告认为被告三人未上报营业情况并不分配营业利润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于是将三人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退伙,并由被告三人返还出资款7.5万元;被告三人支付烧烤店8个月的营业利润。


双方争执不下,三位被告慕名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了解案情。田律师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人合性特征,合作基础丧失时合伙关系即可解除。但本案中李某2并非案涉协议签订一方,且蒋某不掌握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亦未收取原告的投资款,故不应承担责任。合伙人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故原告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7.5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原告与王某、蒋某之间的合伙关系解699pic_a9bab2446bf578fccb92e939fe2fa979_300059451除;王某给付原告3.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账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合伙期间的经营收入、支出等情况。该争议产生的原因往往在于案涉协议约定不够详尽,且在操作过程中基于信任及行事便捷等考虑,对于记账凭证有很大随意性,王某作为掌控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的人,应尽可能将账目制作清晰、可溯源,故负责账目及资金支出的王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根据事实依据及律师专业尽责的努力下,为当事人降低损失、争取到利益最大化。恒略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就各具体事项约定全面,且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搭建退出机制。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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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娇艳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