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张大娘在世前多次以投资为由,从刘大娘处拿走现金并出具收条。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红利,但张大娘在世时只归还了少量本金,还有230000元本金及红利未支付。现张大娘已去世,其丈夫也于多年前去世,其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刘大娘主张由张大娘的三个子女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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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董某胜认为
● 自己不知情该笔债务,刘大娘交给我母亲的款项,实际是其主动交来的投资款,我母亲出具的收条上也写明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 张大娘曾与董某胜说,刘大娘当初以她丈夫生病住院为由来借款,即我母亲给付刘大娘的款项是借给她的钱而非还款。而我母亲在《交给刘大娘投资款及时间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材料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 刘大娘应向项目方主张权利,且就算二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刘大娘的起诉失效也超过法律规定。另,我父母房产尚未析产,我母亲对房屋享有份额尚未确定,且房子有抵押无法过户。故不同意刘大娘的诉讼请求。同时,张大娘的另两位继承人表示放弃遗产继承。
无奈之下,张大娘找到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最终委托慧律师帮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接到委托后,与当事人详细沟通了案情,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就算如被告所说,现在遗产范围尚未确定,遗产未分割也不能以此否认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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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 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张大娘自2003年11月至2005年2月间,分6次给原告的收条及2010年张大娘在清单上签名,对该材料内容予以确认。律师认为根据清单内容,原告与张大娘之间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经调查取证,董某胜实际继承了张大娘的房产份额,其一家都居住于此。通过对房价的估算可以确定,230000元应在张大娘遗产的范围内。故董某胜应对张大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是在张大娘在世时定期向其主张权利,在其去世后三年内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并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董某胜向刘大娘支付款项230000元。在律师对案情抽丝剥茧地分析,及精准把握案件焦点,结合搜集整理的关键证据,挽回当事人损失,使得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3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问题,一般可分为这几种情况:第一,欠款人什么财产都没有,直到去世什么也没留下,这种情况下债务也就随着欠款人死亡而消失了;第二,如果是夫妻两人一起借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是要清偿债务的;第三,就是本案这种情况,如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此时,谁继承了遗产谁就要承担债务。注意,是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恒略律师提示您,不要随便把钱借给无能力还债的人,否则一旦对方出现事故,这笔钱很可能就要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