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会被当作划分各方责任的权威性依据。不过,当这份认定书得出的结论和案件的客观事实出现偏差时,怎样借助司法程序重新明确各方的责任,就成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
近日,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田娇艳律师代理过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细致入微的证据剖析以及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突破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固有”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关键的裁判参照。
本案判决书

点击上方图片查看大图
案件简述
2024年9月27日清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含辅路)某东路口,被告王刚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西行驶,原告李强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由于王刚为躲闪不及,两车未发生接触,王刚影响李强,造成李强摔下倒地后受伤。(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刚存在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强无责任。王刚对该责任认定不服,在拒绝签字后向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强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律师助力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明力?法院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接受被告王刚委托后,田律师并未因存在《事故认定书》而放弃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探究与对责任划分的合法性质疑。田律师在全面研究案件材料、分析事故现场情况后,提出了系统性的代理意见,核心在于质疑交警部门作出的全责认定,主张本案应当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原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划分不不公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双方之间为无接触交通事故,结合交警执法视频及庭审陈述,李强在通过路口前已发现王刚骑行转弯,却未减速慢行,也未准确预判未能准确预判王刚绕行停放在路口机动车的通行时间,再加上马路存在部分积水及视线障碍 ,才造成李强发生了案涉交通事故 ,如果在李强正在穿越路口的过程中王刚仍然试图超越李强右转弯,认定王刚承担责任无可厚非,但是客观事实并非如此。交警简单凭借转弯让直行粗暴认定王刚承担全部责任实为罔顾客观事实。
2.交通事故认定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财产损失或当事人伤势轻微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伤情经诊断为腰椎骨折,甚至后续被认定为伤残,本案的交通事故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应当是深入调查后才能当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之后,交警并未调取监控,深入查明了解案件情况,也并未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处理的交通警察赵某仅仅凭借一通同事的建议电话和李强的单方面转弯让直行的表述就认定了王刚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恳请贵院,尊重客观法律事实,重新对案涉交通事故作出定责,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就李强主张的证据方面,认可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凭票 ,医疗器具费需要看是否与案件相关。精神损失费请法院酌情减少,其余认可
法院判决:重新划分责任比例,降低赔偿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交管部门虽认定王刚负全部责任,但结合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事故路口交通状况复杂,存在视线盲区,李强自述看到王刚时距离仅 10 米左右,其在直行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况、保持合理车速、减速通过路口,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比例,本院认为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合理划分责任份额 ,本院确定李强承担 40%责任,王刚承担 60%责任。
基于上述责任划分,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了核算,并最终判决被告王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5,995.99元,较原告主张的总额大幅降低。
本案裁判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关键证据,但并非最终结论,体现了司法审查在对公文书证的独立判断权。法院在尊重交管部门专业认定的同时,立足全案事实与证据,深入辨析了各方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实现了民事责任划分的实质公正。这一裁判思路彰显了民事审判从 “形式采信” 向 “实质审查” 的转型,为类案处理提供重要指引,也助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的优化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