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原告A建材经销部与被告A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三份《五金小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材料;上述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均约定,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卖方有权书面通知及时付款,买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30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签订合同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乘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不包括买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但如因买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买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时,卖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卖方承诺不因此要求买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后,双方经结算确认货款总额为4,334,391元,被告仅支付63,000元,剩余4,271,39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慧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7139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LPR标准计算,以欠付金额的5%为限)。
被告认为,对欠付的货款本金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为被告延期付款系业主单位拨款不及时所致。
律师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李永慧律师团队立即投入案件处理,开展了一系列细致严谨的代理工作:
(一)事实证据链条:全面收集案涉三份《五金小料采购合同》、六份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及交付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我方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确认货款总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发票开具情况等核心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精准梳理法律依据与主张:
1.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三份《五金小料采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已开具全部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行了合同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权利。
2.利息主张合法合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按LPR计算)及上限(不超过未付货款的5%)。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3.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合同约定业主拨款不及时时卖方不得主张利息,但被告并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其以“业主单位拨款不及时”为由拒绝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五金小料采购合同》及结算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作为卖方,履行了供货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对欠付货款本金金额无异议,应予支付。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合同关于结算及货款支付的约定、票据开具时间、被告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陈述意见,原告要求以2024 年 12 月 1 日为计算起点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以欠付款金额的 5%为限,计为213569.55 元。被告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业主单位主张款项,故本院对其以业主单位未及时付款为由不同意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建材经销部货款42713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71391元为基数,自 2024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金额以213569.55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39.84 元,由原告浑源县A建材经销部负担379.84 元,由被告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0960 元。
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在订立相关合同时,无论是承包方还是供应商,都应当对付款条款进行谨慎审查与协商。对于供应商而言,要警惕“背靠背条款带来的风险,尽量争取更为明确、合理的付款条件,避免自身权益因业主付款的不确定性而受损。如果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也应明确约定承包方在业主未付款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积极催款义务以及合理的付款期限等,以降低风险。对于承包方来说,虽然不能将“背靠背"条款作为拒绝付款的绝对抗辩理由,但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自身在业主付款延迟等情况下的责任限制,不过需注意不能违反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
|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