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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杨亚方律师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行使股东权利

时间 :2025-12-1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25年5月26日,杨律师代理刘大海向A公司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明确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文件的请求,并说明了行权目的为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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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北京A装饰公司由刘大海与张志刚出资,于2000年4月17日设立,原告认缴注册资本25万元,占公司50%股份,系公司股东。A装饰公司成立以来,原告未享受任何分红,对经营状况一无所知。2017年10月20日A装饰公司获得H镇政府曙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的35万余元,亦由他人取走,原告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大海委托我所杨亚方律师代理维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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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工作


杨亚方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并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1. 梳理权属与事实依据

确认刘大海股东身份始终未发生变更,持股50%的事实清晰,具备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2. 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2025年5月26日,杨律师代理刘大海向A公司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明确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文件的请求,并说明了行权目的为“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该通知经对方签收,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程序。


3. 诉讼策略与请求设计

在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应后,杨律师代理刘大海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 查阅、复制2000年4月17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同期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杨律师明确强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的基础,A公司长期不提供财务信息,已实际损害刘大海的股东权益。



被告:否认侵权主张,质疑诉求合理性


庭审中,A公司提出抗辩:


1.否认原告不知情:称刘大海实际参与经营,并已通过工资、补助、分红等形式获取55.37万元;

2.否认款项异常:主张35万余元已存入公司账户,不存在被他人取走;

3.认为原告滥用权利:认为刘大海要求查阅的范围过广、目的不正当,且其自身也存在不向公司提供资料的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法律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且查阅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股东行使查阅账簿权利需履行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组成及归档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诉请括号中列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不在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客体范围之列。


法院认定,刘大海作为 A 公司登记股东,已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前置程序,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A 装饰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构成阻却其行使权利的合法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1.支持刘大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2.支持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3.允许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4.查阅地点为双方协商地点或公司注册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6小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流程


(一)书面请求与说明目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书面请求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前置程序,股东需在请求中明确查阅的具体范围、目的以及预计查阅的时间等信息。


(二)公司答复与拒绝理由

公司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诉讼途径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股东的书面请求,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以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