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书

案件简述
北京A装饰公司由刘大海与张志刚出资,于2000年4月17日设立,原告认缴注册资本25万元,占公司50%股份,系公司股东。A装饰公司成立以来,原告未享受任何分红,对经营状况一无所知。2017年10月20日A装饰公司获得H镇政府曙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的35万余元,亦由他人取走,原告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大海委托我所杨亚方律师代理维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代理工作
杨亚方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并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1. 梳理权属与事实依据 确认刘大海股东身份始终未发生变更,持股50%的事实清晰,具备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2. 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2025年5月26日,杨律师代理刘大海向A公司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明确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文件的请求,并说明了行权目的为“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该通知经对方签收,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程序。 3. 诉讼策略与请求设计 在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应后,杨律师代理刘大海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 查阅、复制2000年4月17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同期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杨律师明确强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的基础,A公司长期不提供财务信息,已实际损害刘大海的股东权益。
被告:否认侵权主张,质疑诉求合理性 庭审中,A公司提出抗辩: 1.否认原告不知情:称刘大海实际参与经营,并已通过工资、补助、分红等形式获取55.37万元; 2.否认款项异常:主张35万余元已存入公司账户,不存在被他人取走; 3.认为原告滥用权利:认为刘大海要求查阅的范围过广、目的不正当,且其自身也存在不向公司提供资料的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法律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且查阅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股东行使查阅账簿权利需履行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组成及归档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诉请括号中列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不在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客体范围之列。 法院认定,刘大海作为 A 公司登记股东,已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前置程序,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A 装饰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构成阻却其行使权利的合法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1.支持刘大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2.支持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3.允许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4.查阅地点为双方协商地点或公司注册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6小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流程 (一)书面请求与说明目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书面请求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前置程序,股东需在请求中明确查阅的具体范围、目的以及预计查阅的时间等信息。 (二)公司答复与拒绝理由 公司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诉讼途径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股东的书面请求,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以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