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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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张利是黑龙江省A县利民乡曙光村一组的村民,其家庭在该村耕种土地已有40余年,2023年更在地里栽种了一万余棵蓝靛果树。因“XX连通”工程项目建设,其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地合法性及补偿标准的依据,张利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帮助维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恒略律师代理张利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邮政EMS向A县水务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包括工程项目审批材料、征地公告、补偿方案、资金凭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11项关键信息。
2025年6月15日,张利收到A县水务局的答复,但其内容并非针对他申请的事项,而是A县政府转送的其他信息公开答复,且未对其申请的11项内容作出完整、实质回应,更多信息被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恒略律师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水务局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律师代理:直击违法点的法律攻防策略
在土地征收类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维权第一步,也是关键一环。信息公开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更是制约行政权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通过申请公开征地审批材料、补偿方案、资金凭证等关键文件,被征收人能够有效监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核实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并为后续的复议、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接手案件后,郄超丽律师立即展开细致的案件梳理,结合《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针对性的代理思路,核心法律意见聚焦三大违法焦点:
(一)答复内容与申请事项严重不符,构成程序性违法
郄律师指出,张利明确列出11项具体申请内容,而水务局的答复未对其中多数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仅笼统以 “国家秘密” 搪塞,且错误援引县政府转送申请的答复内容,属于典型的 “答非所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需对申请事项逐一说明情况,水务局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答复义务。
(二)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侵犯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
张利在申请中明确要求以 “纸质邮寄” 方式获取加盖公章的信息,但水务局仅告知 “可到征地移民办公室查询”,未履行邮寄义务。郄律师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强调,行政机关应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仅在危及载体安全或成本过高时才可变更形式,水务局未说明任何正当理由即变更获取方式,程序违法。
(三)“国家秘密” 认定缺乏合法依据
针对水务局将 “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材料” 等列为国家秘密的主张,郄律师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方案需在村、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征求意见,此类材料属于法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非秘密。同时,水务局未提供省专班或保密部门的正式定密文件,仅以 “敏感技术资料” 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定密程序要求,实质侵犯了张利的知情权与救济权。
在复议程序中,郄律师提交了EMS邮寄凭证、申请表原件、水务局答复书等关键证据,清晰呈现了水务局 “收而不答、答而不实” 的违法事实。
复议机关认定结果
A县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查明了核心事实:张利于2025年4月24日申请信息公开,水务局4月26日签收,却迟至6月13日才邮寄答复,远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需告知申请人” 的法定期限,且未履行延长告知义务,答复程序违法。由于被申请人在2025年8月25日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再次答复了申请人,本机关不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A县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答复不完整,超出法定答复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A县水务局超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违法。
本案典型地反映出在土地征收类纠纷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作用。信息公开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更是制约行政权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通过申请公开征地审批材料、补偿方案、资金凭证等关键文件,被征收人能够有效监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核实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并为后续的复议、诉讼提供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