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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二审均胜!七旬老人深陷养生骗局,熊斌蓉律师助其追回60余万元款项

时间 :2025-08-1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A公司与王小华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未收到过王小华的任何款项也未实际参与王小华项目的履行未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周洁的个人行为或其代表其他单位所做的一切行为也与A公司无关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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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十年老店的 "天价" 养生坑


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北京A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熊斌蓉律师的精准代理下,历经两审诉讼,最终以原告全面胜诉落下帷幕。(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原告王小华自2013年起在A公司经营的养生门店接受足疗、艾灸等服务,十余年累计充值超百万元。2023年5月,在员工周洁的推荐哄骗下,王小华不惜借款充值多个高价项目(如“肖总项目”“奇经八脉”等),总额达119万元。而A公司每次都是要求现金交款且不开具任何收据,仅提供记录服务次数的卡片,并叮嘱其“勿告知子女”。


后王小华的儿子发现异常,要求A公司提供票据遭拒。前期周洁虽签署《还款承诺书》并退还部分款项,但剩余68万余元始终未付。王小华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由周洁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中,A公司辩称 "2023年10月才接手公司,之前的款项未进入我方账户,与我方无关";周洁则主张 "自己仅是员工,签署承诺书和退款均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熊斌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关键证据:A公司2023年8月21日出具的16万元项目款收据(盖有公司公章)、详细记录服务次数的服务卡、周洁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含 "用自家钱补上" 的承诺)及警方约谈视频(周洁认可肖总项目 21万、玉石项目12万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华在A公司门店接受服务,A公司收取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结合服务卡剩余次数及已付款项,扣除周洁已退还的80001 元,A公司应退还608699元。同时,周洁的承诺书及微信承诺构成 "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王小华与A公司的服务合同;A公司退还608699元;周洁对A公司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交锋:两被告上诉发难,恒略律师据理力争


A公司与周洁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熊斌蓉律师针对上诉理由,制定了精准的答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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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 公司的上诉理由:"新公司不背旧账"

A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主张:"我们2023年10月才接手公司,之前的钱都没进我们的账户,不应担责。" 其具体理由包括:


1.主体不适格:A公司成立于2022年,而王小华称2015年就开始消费,"服务主体根本不是我们",王小华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2.款项未接收:王小华的付款要么是现金给周洁,要么转账至其他第三方等与A公司无关的公司账户,A公司从未收到过王小华任何款项,且资金去向不明,资金性质存疑;

3.服务与其无关:A公司唯一经营地址是东城区XX家园店,王小华消费的XX东方店、松榆北里店都是 "挂靠店",与公司无关。

4.周洁不是A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A公司与王小华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未收到过王小华的任何款项、也未实际参与王小华项目的履行、未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周洁的个人行为或其代表其他单位所做的一切行为也与A公司无关。周洁已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周洁的上诉理由:"我只是打工的"

周洁则辩称自己仅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1.职务行为抗辩:签署承诺书是受原店长吕强指示,微信中 "用自家钱补" 是 "代表公司筹措资金",并非个人承诺;

2.责任范围限制:即便承诺书有效,也仅应在22万元范围内担责,不应覆盖全部 60 余万元;

3.离职免责:2023年10月A公司股权变更后已离职,"不应为离职后的公司债务负责"。

4.服务卡金额不实服务卡包含大量赠送项目和积分兑换,实际收费远低于卡片标注金额,不应按次数计算退款。



(三)恒略律师:用证据锁定责任


1.事实服务合同关系:A公司出具的16万元收据加盖公章,且工商信息显示周洁曾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足以证明王小华与A公司存在服务合同;A 公司一审中自认 "有挂靠店",二审又“不认”自相矛盾;

2.周洁的债务加入:微信记录中 "拿自家钱补上" 的表述清晰明确,结合其签署承诺书、实际退款的行为,已构成 "自愿加入债务",而非单纯职务行为;

3.款项与服务对应:警方调查中周洁亲口认可 "肖总项目21万、玉石项目12万" 等金额,服务卡剩余次数可与付款金额对应,退款计算合理。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正义落地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A公司与王小华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是否应承担案涉款项还款责任;二、周洁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就案涉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1.关于争议焦点一: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A公司在王小华支付16万元项目款的收据上盖章确认,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A公司上诉称未收款、不认可挂靠店面的主张,与其一审自认及证据矛盾,法院不予采信。此外,A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周洁(二审否认员工身份与事实不符)作为出纳曾部分退款并与王小华协商退款事宜,一审支持解除合同及A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的认定无误。

2.关于争议焦点二:周洁在微信中明确表示"用自家钱补上",并签署还款承诺书、实际转账80,001元,构成对A公司债务的加入。其上诉称仅代表公司沟通的意见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服务卡退费:A公司、周洁作为服务提供方,未举证服务价款、抵扣明细等关键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王小华依据服务卡消费情况主张退还608,699元依据充分,一审认定无误。

4.刑事移送主张:王小华曾报警称被诈骗,但公安机关未认定刑事犯罪。A公司以周洁涉嫌犯罪为由要求移送公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A公司、周洁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恒略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不仅追回了养老钱,也为类似养生服务纠纷中的消费者提供了维权范本 —— 面对商家的 "口头承诺" 和 "霸王条款",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才能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老年人自身应提高警惕,在面对 “特效疗法” 等诱惑时保持理性判断,不被虚假宣传裹挟;另外子女们也应主动升温亲情关怀,通过日常的陪伴与沟通,及时发现老人可能遭遇的消费陷阱,用关爱织密防范骗局的家庭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