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司法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要推翻一份已被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并逆转案件走向,可以说是堪称“难以完成的任务”。
在本起遗赠纠纷中,慧律师代理原告,面对一审因司法鉴定认定遗嘱签名非本人所写而败诉的不利局面,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专业素养,精准抓住原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处于 “停止委托状态” 的程序漏洞,以及鉴定范围仅局限于签名和日期、未覆盖遗嘱全文这一关键焦点,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在重审阶段,李永慧律师坚持申请对遗嘱全文进行笔迹鉴定,最终新的鉴定意见确认遗嘱为遗赠人亲笔所书,从根本上扭转了案件结果,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遗赠房产,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把控程序正义、突破关键瓶颈的硬核实力。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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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被继承人刘淑芬与赵勇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岩、赵娟两名子女。赵勇军于1994年9月28日死亡,刘淑芬于2021年12月6日死亡。赵鑫为赵岩之子,双方均认可赵勇军死亡后刘淑芬未再婚,刘淑芬的父母先于刘淑芬死亡。(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1998年8月,刘淑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北京市西城区某502号房屋。2000年9月20日,填发产权证,登记产权人刘淑芬,建筑面积63.8平方米。2021年12月6日,刘淑芬因病离世。赵鑫作为赵岩之子,刘淑芬唯一的孙子,手持一份落款为2016年1月3日刘淑芬的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涉案502号房屋,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
01
一审:鉴定结论不利,原告败诉
2022年,赵鑫首次起诉,提交了刘淑芬的自书遗嘱,其中明确记载:“我现住的房子,两室一厅,就分留给我的唯一孙子赵鑫”。赵岩无异议,但赵鑫的姑姑赵娟表示否认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北京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3年8月该中心出具意见:遗嘱签名及日期非刘淑芬所写。法院据此认定遗嘱无效,驳回赵鑫诉讼请求。
02
二审:推翻鉴定遗嘱效力,案件发回重审
赵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永慧律师提起上诉。李永慧律师发现:北京A司法鉴定中心2023年6月接受委托时,正处于 “停止委托期间”,鉴定资质存疑,且鉴定仅针对签名和日期,未对全文进行鉴定,而自书遗嘱的核心是 “全文亲笔书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意见,2024年6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重审:新鉴定还原真相

本案审理中,李永慧律师申请对遗嘱全文(包括签名、日期)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摇号确定,由F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2025年4月,该所出具意见:“检材《遗嘱》中全部笔迹与样本中刘淑芬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面对赵娟提出的13项异议,鉴定机构逐一严谨回应,确认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被告赵娟的辩称:
1.从未见过该遗嘱,北京A司法鉴定中心已认定签名和日期非刘淑芬所写,遗嘱无效。
2.刘淑芬2014年起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动脉硬化等疾病,2016年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
3.房屋购买时折算丈夫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淑芬无权单独处分。
4.赵鑫在刘淑芬病重时未及时送医,导致其死亡,构成虐待,应丧失受遗赠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502号房屋系刘淑芬个人财产,刘淑芬死亡后,属于遗产,后买该房折算的赵勇军工龄问题,双方均表示另行处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赵鑫提交的2016年1月3日刘淑芬遗嘱有原件,重审中本院根据生效裁定意见,对遗嘱全文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遗嘱中全部笔迹与样本中刘淑芬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该鉴定不存在需要重复鉴定或不应采信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确认。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刘淑芬2016年1月3日书写遗嘱时系成年人,如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赵娟虽对刘淑芬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1月3日刘淑芬书写声明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赵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2016年1月3日刘淑芬遗嘱对北京市西城区某502号房屋处分有效。赵鑫系刘淑芬之孙,并非法定继承人,故刘淑芬留有遗嘱将财产留给赵鑫继承系遗赠。赵鑫在刘淑芬死亡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故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本案所涉房屋应当按照该遗嘱由赵鑫继承。
赵娟主张赵鑫丧失继承权,但其提交的病历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鑫存在虐待遗赠人的情况。本院对赵娟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本院根据诉讼情况、遗产继承情况确定具体负担情况。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淑芬 2016年1月3日自书遗嘱对北京市西城区502号房屋的处分有效。
二、北京市西城区502号房屋由赵鑫继承;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赵岩、赵娟协助赵鑫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赵鑫名下。
恒略说法
《民法典》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而遗赠是指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赵鑫并在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仅是受遗赠人的法律地位。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接受或放弃遗产时所作意思表示是完全不同的。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作为遗嘱继承人如果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因此,受遗赠人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则丧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