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案件简述
2023年9月,北京市的王某5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23年7月订立的自书遗嘱成为遗产分割的核心依据。遗嘱明确:名下位于丰台区1506号的88平方米房屋由配偶周敏继承,但要求周敏在出售房屋后,从售房款中向王某5的姐姐王某1支付40万元、弟弟王某2及妹妹王某3各支付30万元,共计100万元,余款归周敏所有。王某5与前妻之女王丽则被明确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然而,遗嘱的执行面临现实困境:原告三兄妹请求法院依法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方式处分1506房屋,要求立即分割房产折价款。而周敏作为唯一继承人,需承担房屋处置及付款义务,但其短期内难以筹措百万资金。双方矛盾激化,三原告遂将周敏及王丽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房屋并立即支付折价款。
附条件履行的可行性 vs 原告的即时利益主张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遗嘱中“卖房后付款”条款的履行方式。原告认为,遗嘱未限定付款时间,应尽快处置房产;而周敏主张需合理期限筹措资金。如何平衡遗嘱的真实意思与执行可行性,成为案件关键。此外,王丽虽未参与诉讼,但其书面声明认可遗嘱效力,进一步强化了遗嘱的合法性。
接受委托
以协商促共赢,用法律定分止争。 作为周敏的代理律师,贠航律师团队迅速厘清案件脉络,制定“两步走”策略。
1.夯实遗嘱效力,明确法律依据 • 通过举证王某5自书遗嘱的形式完备性(亲笔书写、签名捺印、见证人完备),结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力证遗嘱合法有效,案涉遗产应按照遗嘱意思处理。 • 针对原告要求“立即拍卖房屋”的诉求,结合遗嘱原文“由周敏负责卖房”的表述,强调周敏对房屋处置的主导权,驳斥原告干预房产处置的主张。原告要求对案涉房屋的现价值折价给付拍卖款项,我方认为这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系属于继承纠纷,并非共有物分割纠纷,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加以审查处理。 • 依据遗嘱中“王某5去世后由周敏把案涉房屋卖掉,再将所得款项予以分配”,该遗嘱属于附条件、附义务遗嘱。故不应在本案中要求周敏直接分配款项,否则违背了被继承人王5的遗嘱意愿。即便各原告有权利继承 ,也仅有权利在周敏获得案涉遗产房屋并售卖后,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分割款项,对于案涉房屋无权利主张。 2.争取履行宽限期,构建协商桥梁 • 提交周敏收入证明及房产市场分析报告,证明短期内低价抛售将损害双方利益,合理周期内售房更符合“450万元估值”的遗嘱预期。 • 主动与三原告沟通,提出“先行过户、延期付款”方案:房屋先过户至周敏名下,由其负责在5年内售房并支付折价款。此举既保障原告未来债权,又避免周敏因资金压力被迫贱卖房产,实现遗产价值最大化。
本案结果
丰台区法院充分采纳贠航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并尊重当事人协商结果,于2024年作出判决:
1.房屋归属与过户:1506号房屋由周敏继承,各方须于2025年1月14日前互相协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折价款履行期限:周敏最迟于2029年7月14日前向三原告支付共计100万元; 3.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当事人对本案结果及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坚持要亲自送来锦旗


从剑拔弩张的诉讼对抗到多方认可的调解方案,贠航律师以“法律理性+共情沟通”破局,不仅为周敏争取到至关重要的资金筹措时间,更推动三原告接受“过户先行”的折中方案,最终实现遗嘱意志与执行现实的双向契合。这一胜诉案例再次印证:在复杂的家事纠纷中,律师的专业研判与创新策略,往往是定分止争的关键力量。
恒略说法
遗嘱执行中的“附条件”如何落地? 1.遗嘱的“附条件”效力 《民法典》第1144条允许遗嘱中设定义务或条件,但需符合两项原则: • 合法性: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不得结婚”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 • 可操作性:条件需具备实现可能性,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卖房后付款”属于附期限的合法约定,法院认可其效力。 2.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平衡 3.协商优先原则 遗嘱不仅是个人意志的载体,更是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的结合体。订立遗嘱时,建议明确履行条件的具体细节(如期限、执行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的可操作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应善用协商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遗嘱执行人(如本案周敏)既是遗产的继承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遗嘱设定的债务。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嘱继承纠纷中,法院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法典》第1132条)。本案通过“过户先行+分期付款”的协商方案,既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事纠纷“柔性化解”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