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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留给公司使用,未签合同公司不认账,怎么办?

时间 :2021-05-2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江苏无锡美奴服饰有限公司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股东徐某慧妹为支持公司发展,将自己的股利留存公司,作为借款供公司使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案件回放

江苏无锡美奴服饰有限公司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股东徐某、慧妹为支持公司发展,将自己的股利留存公司,作为借款供公司使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按比例计算,慧妹税后股利为855335.02元。


 

慧妹曾多次向公司董事长徐某表示要收回借给公司使用的股利资金,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8月,慧妹在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时发现,公司账目反映曾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东分红124000元,其中徐某、慧妹各62000元。事实上,慧妹并未收到该款,对股东分红一事亦不知情。慧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奴公司辩称:公司与慧妹之间从未形成将应付股利转为借款的合意,未签订任何合同,故该股利并非借款,也不存在借款利息一说。

 

经查,美奴公司转账凭证记载利润分配应付款徐某964526.72元、慧妹855335.02元,合计1819861.74元。凭证记载徐某应付股利62000元、慧妹应付股利62000元,均为现金支付。审理后,法院判决:美奴公司向慧妹支付股利855335.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美奴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中,仅有慧妹自述案涉股利已转为公司借款,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案涉款项为应付股利。

 

在公司利润已完成分配的情况下,非有其他约定,应立即向股东支付。本案慧妹自认当时为支持公司发展同意将股利暂时留存公司使用,且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故慧妹可以随时向公司主张返还,但需给予公司合理的准备期限。美奴公司辩称已向慧妹支付6.2万元股利,但依据仅为公司自行制作的财务账目,并未提供支付凭证,慧妹也不予认可,故该项辩称不予支持。美奴公司逾期未付,应赔偿慧妹相应利息损失。

 

恒略律师提醒: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案原告慧妹系被告美奴公司的股东,其要求美奴公司返还股利的诉请主张,即为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