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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追债?

时间 :2021-05-2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回放

曹季德与河北涿州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期限1年,并约定了利率。刘玄仁、关云飞、张翼兵自愿作为保证人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曹季德未予偿还,下落不明。银行要求刘玄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刘玄仁支付了曹季德所欠贷款25万元。刘玄仁认为,其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致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请求法院判令关云飞、张翼兵分别偿还担保债务83333元,合计166666元。

 

被告张翼兵辩称,我已经替曹季德还了67212元。被告关云飞辩称,我认为我是给曹季德一般担保,按照一般担保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关云飞在法院限期内对自己的辩解未提供证据,对其辩解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经审理,判决:被告张翼兵付给原告刘玄仁款12091元(79303-67212);关云飞付79303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认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案涉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完备,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刘玄仁作为追偿权人,追偿权行使的原则是保证人有选择权,即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在面对追偿权人时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

 

恒略律师提醒: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