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40多年前,张某、尚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张某自2015年起先后5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准。
张某起诉的理由是怀疑尚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且从2010年至2011年间不与其过夫妻生活,加重了原告的疑心。尚某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出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故数次起诉,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0年3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查,尚某现在北京丰台区与儿子共同生活,法院2018年判决张某、尚某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见面也不曾联系。张某现居住在位于河北香河县城的2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占有份额为80%。经委托资产评估咨询公司评估,80%份额评估价值为192808元;201号房屋与村里二间瓦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号房子归原告张某所有居住使用,张某补偿尚某人民币96404元;二间平房由尚某居住使用。判决后,尚某认为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有40多年,双方共同生育4个子女并均已成年,可见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近年来,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亦到广州跟随儿子一起生活。法院历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未采取积极措施,修复双方之间的裂痕,被告也没有为挽救婚姻作出努力。几年来,双方没有电话联系,也没有见面,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恒略律师提醒: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