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老乡相见泪汪汪,越南老乡更心伤

时间 :2021-04-2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被告人林其万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被告人宋某拐卖妇女,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案件回放

越南籍男子林其万与越南籍女子昆麦在广东务工相识。两个月后,林其万以找工作为名将昆麦带到广东东莞市,并电话联系其嫁至安徽省石台县的越南同乡王丝丝,让王丝丝介绍将昆麦卖给他人为妻。王丝丝随后将该信息告知同村男青年汪某乙,让汪某乙与林其万联系卖妻事宜。


 

五一期间,林其万谎称带昆麦外出游玩,将昆麦骗上火车前往景德镇。途中,林其万让同伙宋某发信息给汪某乙,称晚上到景德镇,让汪某乙与王五、李四、张三、赵六、王丝丝乘面包车前往景德镇火车站接人。林其万则在收取汪某乙3万元后与宋某返回广东。汪某乙将昆麦带回石台县横渡镇的家中后与其共同生活,昆麦遂发觉被骗。事发后,受害人昆麦被及时解救。

 

辩护人辩称宋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宋某系报案人报案后被抓捕。该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审理,被告人林其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驱逐出境;追缴林其万非法所得。被告人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被告人林其万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被告人宋某拐卖妇女,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林其万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与购买方具体联系买卖事宜、接受并占有赃款,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宋某为林其万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其万归案后部分赃款被追回,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其万犯罪性质、情节、非法入境等具体情况,应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恒略律师提醒: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