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武十八以大郎酱饼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东门庆借款,约定分三笔向其出借120万元;并约定了月息2分和借期;签订了担保协议,蔡一权和宋乔年为连带担保人,约定武十八、蔡一权、宋乔年应承担原告维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因武十八未依约还款,东门庆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立案。
庭审中,蔡一权、宋乔年表示《借款担保协议》中约定律师费应由蔡一权、宋乔年与武十八共同承担。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武十八向原告东门庆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未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东门庆计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山东大郎酱饼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一权、宋乔年对武十八应承担的还款付息义务各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东门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前立案,故应适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现东门庆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因武十八所借案涉款项是用于大郎酱饼公司的生产经营,故东门庆主张大郎酱饼公司对涉案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关于律师费一节,虽然蔡一权、宋乔年在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中约定了承担律师费,但庭审中蔡一权、宋乔年对律师费提出异议,若要求该两人承担律师费,则该两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已超出涉案债务范围,即从债务范围大于主债务范围,于理不合、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