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因工作岗位系放射性工作,倪某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遂至生态环境局进行举报,要求对轮胎公司查处。未果,倪某遂将生态环境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生态环境局违法。
经查,2004年起,倪某在某轮胎公司压延车间大压延导开岗位工作,该工作岗位系放射性工作,2014年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2015年2月,倪某至生态环境局进行举报,要求:出示购置、安装PT机备案文件;不需出示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律依据;对无证使用PT机10年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局答复:案涉公司2004至2014年期间无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基本属实。
2015年6月,生态环境局对十年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答复:2015年4月,对轮胎公司安装并使用射线装置项目未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进行了处罚。在此之前,轮胎公司使用射线装置未有处罚信息。
2016年5月,生态环境局对PT机的日常监查情况答复:经查证,没有2004年至2013年底对XX公司PT机的日常监查记录。
经审理,法院判决:生态环境局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天津某轮胎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生态环境局不服,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蒋咏俊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生态环境局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生态环境局作为案涉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其在公司于2009年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对该企业应该更加予以关注、加强监管。而生态环境局直至2015年因倪某举报才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射线装置未经验收使用的事实,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因而,不能排除生态环境局之监管职责,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