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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购买回迁房遭违约,恒略律师助买方胜诉,判决七日内给付我方30万元购房款

时间 :2024-03-1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五年多,涉案房屋并无拆迁通告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马某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了30万元房屋价款,但是涉案房屋并未拆迁也无拆迁通告,冯某的行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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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8年4月26日,马某与冯某和第三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冯某位于霸州的一处房屋即将拆迁,现将其中一套回迁房卖给马某。房屋面积暂定为100平方米左右,总价45万元;居间费3000元由马某承担,还约定了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当日,马某给付冯某房款30万元,冯某出具收条一张。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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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五年多过去了,涉案房屋迟迟没有拆迁通告更没有拆迁,眼看着买房的事遥遥无期马某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冯某退还30万元购房款,并委托恒略律所王栋律师代理起诉维权。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五年多,涉案房屋并无拆迁通告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马某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了30万元房屋价款,但是涉案房屋并未拆迁也无拆迁通告,冯某的行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马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冯某于七日内给付马某房款30万元及利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七日内给付马某中介费3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表述了案涉房屋即将拆迁,但是时间并不确定,现因至今未拆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本案公告送达起诉状之日为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应退还原告中介费3000元。



恒略说法


购买拆迁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相比,最明显的优势就是其市场价格相对较低,但拆迁安置房买卖手续多、周期长、风险较大,有时房子没过户,价格却翻了几番,有时期房可以交付了,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拆迁安置房,能不能买卖关键是看有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恒略律师提示您在买卖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先确认好房子的产权情况,保证房子有了“权利通行证”再买单。同时,还要就相关政策等进行详细了解,不要因价格心动就冲动下单。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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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律师,法律硕士,工作认真仔细严谨,王栋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娴熟地把握庭审节奏。王栋律师自执业以来,为当事人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破产债权申报等方面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王栋律师注重个人律师道德修养,始终以忠实于客户为服务宗旨、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践行着一名优秀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